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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时间:2021-05-08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获得了财产利益,对方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由不当得利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获利的一方负有返还受损方不当得利的义务。在理论上,不当得利包含“基于给付的事由而受益”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受益”,前者比如,甲乙双方当事人先前具有合同关系,甲基于合同关系向乙支付价金,后来合同关系因无效或解除而终止,乙应当向甲返还其先前获得的价金。“基于给付的事由而受益”一般也称为“无债清偿返还的不当得利”。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受益”的不当得利发生原因有 3种 :(1)由于获利方的行为。(2)由于法律规定。(3)由于自然事件。
在著名的“许霆案”中,被告人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学者对于许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具有争议,陈兴良学者认为,由于在无债清偿返还的不当得利中,获利方主观上应出于善意 ,如为恶意或有欺诈 ,则获利方要以盗窃论处 。许霆在明知柜员机存在故障的情况下,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取款。在这种情况下 ,许霆客观上是作为 ,主观上出于恶意, 已经完全不符合无债清偿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反,杨兴培教授主张许霆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因为其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构成前提有如下两点:(1)行为人取得的财物占有权没有合法的根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要件。(2)行为人非积极主动地实施违法行为得利的同时造成他人的损失。许霆行为满足上述两点要件,因而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构成犯罪。虽然两位教授关于许霆后续取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但不管是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还是杨兴培教授的观点,都暗含一个前提,那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构成是相互排斥的,如果行为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便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便排除了行为人构成不当得利的可能性。在实践中也有不乏律师以不当得利为由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如(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于某水犯盗窃罪一案。实际上,这是陷入了一种适法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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