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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高同武解析职务犯罪经典案例

时间:2021-03-20

贪污受贿改判

1、郑某某、杜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成功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的主要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47315.69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郑某某庭指使他人虚开发票,非法占有公款12.546万元人民币,在经济交往中接受礼金16万港元应交公而不交公,共计折合人民币295060元。

        高同武律师接手该案后,经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反复查阅卷宗材料,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郑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二、案发后郑某某庭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且认罪态度很好,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分别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杜文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胜庭受贿人民币41.8万元,美元25600元,盘旋床一张、彩电二台、摄像机二部、影碟机二台、项链一条、皮衣一件、方表一块、计算机一台及贪污港币16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杜文新受贿空调一台及贪污港币3.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本案中所挪用或借贷的公款,返还省粮油公司。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最终合议庭采纳了高同武律师的辩护意见,张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2、杨某某、成某某单位受贿、贪污罪一案,被告人成某某成功改判无罪

【案情】被告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成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一案,杨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成某某仅负责帐外资金的保管,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决定权,其在所指控的此起贪污犯罪中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被告人杨某某贪污10万元。

高同武律师接手该案后,经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反复查阅卷宗材料,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成某某系从犯,积极退还所得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二、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受贿的动机、情节、后果,对杨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被告人成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最终合议庭采纳了高同武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成某某犯贪污罪,应宣告无罪;对杨某某犯贪污罪的刑期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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