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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几种产品重大事项变更步骤

时间:2021-05-08

一、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


1、基金产品名称、到期日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合伙型基金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后与管理人新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


3、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营业执照变更的,应上传新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将涉及相关事项变更的变更决议(例如合伙人会议决议,持有人大会决议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基协2018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但是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仍然可以不用强制按照该规则命名。


二、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将涉及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三、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变更


1、更换或新增委托募集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添加至“基金销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基金销售协议)。


由于与原委托募集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转为自行募集的,不必上传基金销售协议。


将涉及委托募集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2、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发生变更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3、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发生变更

将新签署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处(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监督机构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监督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四、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


1、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点击“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非契约型基金更换或新增托管人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托管协议添加至“托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托管协议)。(如果涉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变更,请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


由于与原托管人解约等原因基金转为无托管基金的,请点击“变更”按钮,上传"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将涉及托管人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此前没有托管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如果现在操作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基协要求应由具备独立托管资质的托管人进行托管。


3、更换或新增外包服务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添加至“外包服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外包服务协议)。


由于与原外包服务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运行无外包服务机构的,不必上传外包服务协议。


将涉及外包服务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投资顾问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添加至“投资顾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投资顾问协议)。


由于与原投资顾问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无投资顾问的,不必上传投资顾问协议。


将涉及投资顾问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五、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


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涉及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变更决议”处。


六、出资者信息更新


对GP或LP信息的变更,可以在“产品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更新”或“产品重大变更-填报错误修正”模块进行投资者信息修改。


1、契约型产品

需要上传最新的投资者明细和风险揭示书到“产品季度更新”;


2、合伙型或者公司型产品

需要将最新的材料上传至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的“基金业务变更”,包括:

(1)新《合伙协议》或新《公司章程》;

(2)新营业执照;

(3)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4)更新后的投资者明细;

(5)新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

(6)受让方转账给出让方的银行回单(如果是新增投资者则为打款给合伙企业或公司的银行回单);

(7)信息变更承诺函、工商受理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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