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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民事审判权滥用的规制措施

时间:2021-05-08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防线,在滥用民事审判权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情况下,必须集思广益、多管齐下,防止民事审判权滥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一)转变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理念实际上就是观念、信念,法治理念就是对法的认识、法的信念,法治理念是人的思想深层形成的认识规律,直接指引、规范人的行为,任何一个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是在法治理念影响下进行的审理,或者说任何一个审判人员的审理过程都反映了其秉持的法治理念,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行为。因此,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思想保障,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也是树立审判权威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只有转变了观念,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依法办案、公正办案,确保审判工作得到公众的认可,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才能提高法院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也才能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入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审判权是由法官来具体行使的,审判权行使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的素质和水平,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正义殿堂的守护神”,因此,要做都公正合理的审理和裁判,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1、法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身为法官,肩负重任,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觉悟;身为法官,必须拥有良好的道德习惯,有较好的个人威信和人格魅力,就公正执法而言,法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甚至比专业知识都重要。
  2、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和考核机制。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同一法官选任标准和选认程序,目前,比较规范的选任标准是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这只能是业务标准,对政治标准、道德标准也应确定可以操作的统一要求,真正建立一支精英式法官队伍。同时,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奖惩条件,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者及时清出该队伍。
  (三)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保证审判权公正行使,必须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审判活动和审判人员的监督。目前石家庄的各级法院已全部实行了“三分立”和“三统一”,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进一步推进审判环节的相互制衡,将排期开庭、证据交换、庭前调查、庭前调解、查封扣押、评估鉴定、文书送达等审前准备工作和审判辅助工作与主审法官的审判职能分离,分别交由立案庭、法官助理和技术室等负责,使裁判法官不能接触当事人,接触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没有裁判权,为保证法官中立审判构筑起一道防火墙。此外,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结案、执行、质评、归档等各个审判节点进行程序控制,设置各节点完成时限,定期检查督促,通过这些措施,强化对审判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止滥用审判权的情况发生。
  (四)制定严谨完备的法律规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或过于宽泛,导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自由度过大,难免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为了避免由此而导致的审判权滥用,应进一步细化法律规范,强化程序限制,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颁行《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并且已在全国法院实施,但只有这个《意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立法中过于笼统和宽泛的条款及时细化和补充;加强诉讼程序规范,用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加强裁判文书规范,强化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这些说理部分的论证,把裁判依据和理由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启动案例指导工作,并逐步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我们应该及时总结案例指导工作的经验教训,对自由裁量的标准和幅度做出科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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